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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婚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离婚纠纷审理阶段),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直播打赏,可能引发的后果,一是导致离婚分割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二是可能被另一方要求返还。本文主要讨论后者,即在何种情形下,另一方可要求返还直播打赏的款项。
关于直播打赏行为,实质上由两部分行为构成,一是打赏行为人通过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并通过平台的充值渠道,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以用于平台消费的行为;二是使用已兑换的虚拟货币购买特定虚拟道具,在特定主播的直播间向主播发送。前者仅仅发生在用户与平台之间,双方受到平台的用户协议、充值协议等规制,二者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争议较小的;而后者发生在用户与主播之间,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的该行为的性质认定主要分为两类:赠与合同说与服务合同说。
“赠与合同说”认为,平台用户的直播打赏行为是用户无偿、单务、自愿的赠与行为,用户与主播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因为主播在直播间面对的不特定的用户进行表演,并非只对打赏用户的提供表演服务,用户实施的打赏行为并不存在相应的对价,用户打赏与否是其个人自由意愿,也并无金额大小的限制。
“服务合同说”认为,第一,网络平台为用户和主播在互动过程中提供相应的网络服务。用户向主播打赏的为虚拟道具,虚拟道具系产生并储存于平台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故不能抛开用户在平台的充值行为而仅就打赏行为作出单一的评价;第二,用户在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后,不仅观看了表演,还可获得平台提供的个性化体验,包括使用虚拟礼物时产生的特效体验、提升账户等级并享受等级特权等,实质上是通过消费获得精神文化产品,获得了与网络游戏体验相似的精神上的满足感,系属文化娱乐消费范畴,故用户打赏行为背后是其用财产购买了精神类的服务产品,符合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
此外,还有法院结合用户与主播除线上直播打赏行为以外的其他沟通、交往行为,综合认定用户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性质,如在江西高院2023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之七吴某诉黄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23)赣民终232号】中,二审法院认为,“直播方式的一般模式是主播在直播平台上对不特定的观众进行直播表演,观众基于对直播表演的认可、满意自行决定是否向主播进行打赏。而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何某龙和黄某2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认识,之后黄某2与何某龙建立一对一联系并持续互动,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过相当数量的意指认可婚外恋情以及性暗示的内容。因此,何某龙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对黄某2打赏抖币的行为并非单纯基于欣赏黄某2的直播表演,而是基于两人私下的暧昧关系进行的赠与行为,赠与方式为充值人民币购买虚拟币抖币在黄某2的直播间进行打赏”,并最终改判主播应向配偶一方返还直播分成的获利比例。
类案中,用户系在未经配偶方同意的情形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平台充值与打赏消费,故配偶方可能会主张用户系无权处分,进而要求返还充值款项,该情形常见于直播平台方作为案件诉讼当事人。而相对方通常以其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配偶方知道、应当知道用户的充值打赏行为,配偶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便涉及共有财产保护与交易安全保护两种法益的权衡问题。
在大量案例中,用户的充值行为呈现充值次数多、每次金额少、持续周期长的特点,每次充值行为具有独立性,如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民终895号、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0民终152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35387号案等,小额支出在夫妻任一方决定权内,再结合货币为种类物并非特定物,具有占有即所有的属性,故并不必然侵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第三方尤其是直播平台,通常难以对多次、小额、长期的充值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故而无法推定直播平台的设立者对用户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的或为恶意的。在充值次数少、单次金额高、持续周期短的相反情形下,则需审查是否可能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转移财产或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而不能忽略案件细节就径直认定充值、打赏行为是有效的。2
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民初43722号案中,法院认为,“程某在快手平台的充值及打赏行为具有多次、长期的特点,且根据其陈述,其另注册有其他账号为赵某打赏,充值的“快币”也并非仅用于打赏赵某一个用途,故其充值、打赏行为并不足以导致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快手公司对其充值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产生合理怀疑。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快手公司及作为平台主播的赵某,不论在技术还是人力成本层面均难以就注册用户充值或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实质性的审查和判断”。
第一,从用户的平台充值及打赏行为持续时间而言,如持续时间长达数年,且双方系共同生活的夫妻,则双方对家庭共同积蓄情况应进行了解和管理,而用户的配偶在数年时间内,对用户任意使用夫妻家庭财产的行为并未有所管理和阻止,事实上对用户的充值和打赏行为予以一定程度的放任。
第二,从充值、打赏时间发生时段而言,若充值、打赏的行为发生在通常应属夫妻共同相处的时间,如夜晚或者周末的休息时间,则一般认为该时间段属于夫妻共同相处的时间,长期在夫妻共同相处时间内发生的充值、打赏行为应视为有权处分。
除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外,法院还需判断案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在此类案件中,配偶方作为原告,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酒店开房、旅游出行记录等作为证明用户打赏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证据。通常而言,如用户与主播之间通常存在频繁的线下接触,甚至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明确突破主播和粉丝的正常互动关系,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则双方之间的打赏、其他赠与行为极有可能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无效。
如在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7民终1928号案中,主播在明知用户已婚的情况中,仍在聊天记录中称其为“老公”及互相发表“想你”“爱你”等表达爱意的内容,并引导用户在直播间为其进行打赏。对此法院认为,“虽未实质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及线下见面来往,也突破了网络主播与普通粉丝之间正常的互动关系,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且黄启功向王某2打赏数额高达81483.8元,亦明显超出普通网民的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
又如在(2023)川01民终36329号案中,根据配偶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用户与主播频繁联系、见面,系情人关系,并且主播知晓用户已婚。法院认为,“兰某某在与严某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1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即向黄某1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及通过直播平台向其打赏,在未征得夫妻一方同意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赠与物用于建立或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黄某1负有返还的义务”。
相反,如仅有用户单方向主播转账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款项表示好感,但主播并不存在不正当的回应行为,则法院可能据此认定打赏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之情形【(2022)苏13民终3445号】。
在《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而在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二)》中,该条款内容没有保留,但若主播直播的内容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平台明显存在监管的过错或过失,则配偶方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主张无效。
关于配偶原告可以主张返还的款项份额问题,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不论配偶起诉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都不能改变当事人处分的财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每人享有一半的所有权。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基于出轨一方存在过错,财产并非平均分配,出轨一方可能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另一方应有权全部要求返还。”也就是说,配偶原告并非仅有权主张另一方对外直播打赏金额的一半。
而在直播行业的实际操作中,用户通过平台打赏给主播的虚拟道具,需依据平台的分成规则进行结算,如返还义务主体仅为主播方,则判决返还的款项亦不应包含已由平台结算分成的款项,应按照分成比例确定主播实际获得的金额,并以此确定其应当返还的金额。
夫妻一方请求返还另一方的直播打赏款项类纠纷,往往涉及正常婚姻秩序之外的不正当关系的查明与判断,一方面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生活、夫妻财产的共同处置权有着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内容、直播监管、平台责任等如今网络生活已无法避免的问题,也有着深远意义。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进行直播打赏,如涉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之情形,则另一方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并要求相关主体返还。
最后笔者借用(2022)京04民终234号案民事判决中的一句话作为结尾:“真正的爱情不可能通过金钱的方式获得,寄希望于金钱维系的感情也未必持久,网络用户观看主播表演的目的应当是获得精神上的放松和愉悦,进行打赏亦应遵循理性、适度、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
1. 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丈夫打赏主播70多万,妻子有权要求返还吗?丨案例参考册》,文章链接:
刘心怡,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为主播娱乐经纪、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等。
曾为国民级顶流艺人提供人格权专项维权服务、为其处理与国内顶级游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国内某头部互联网公司提供全面的品牌保护;为包括国内大型教育培训机构在内的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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